近日教育部长袁贵仁表示,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享有同等的入学机会。异地高考要有条件准入,先家长在当地需有稳定工作、住所、收入并交了各种保险。学生也要符合条件。还有一个城市条件,这个城市发展需不需要这个行业,需不需要这个群体。
在教育的城乡及地区差距普遍存在且越来越大的情况下,为随迁子女异地高考设置“准入条件”,有一定的合理性。但是,作为旨在促进教育公平、彰显“同等入学机会”的异地高考政策,其“准入条件”应当合理、合法,不能太苛刻。
依据我国《教育法》,“公民不分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职业、财产状况、宗教信仰等,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”。上述“准入条件”显然不符合这一法律要求,因为要求家长有“稳定的工作”、“稳定的收入”,就涉嫌以“职业、财产状况”来区分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利。
从更为现实的合理性角度审视,上述“准入条件”也有进一步斟酌的余地。比如,“城市发展需不需要这个行业,需不需要这个群体”的条件,也缺乏合理性。一个城市外来工既然已经在当地长期工作生活、养家糊口,且子女也已随迁了,又怎能说这个城市“不需要这个行业、不需要这个群体”呢?难道该外来工的工作生活事实,不足以证明这个城市是“需要他及其工作”的吗?退一步说,即便外来工及其所在行业确实是某个城市不需要的,以此限制其子女高考也是合理的,那么当地户籍人员也不幸置身“城市不需要的行业”、“不需要的群体”,那么,是否也应平等地限制甚至剥夺其子女的教育升学权利?
再如,从城市外来工的现实生存状况来看,家长要有“稳定住所”、“交了各种保险”等条件也相当苛刻。统计局《2011年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》显示,我国外出农民工拥有独立租赁住房的占14.3%,只有0.7%的在务工地自购房,绝大多数外出农民工的主要居住形式是住宿舍(32.4%)、住工棚(10.2%)、合租(19.3%)等;如果宿舍、工棚等不算“稳定住所”的话,那么绝大多数外来工都不满足这一“准入条件”。上述《监测报告》还显示,2011年雇主或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、工伤保险、医疗保险、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比例,分别为13.9%、23.6%、16.7%、8%和5.6%。这意味着,即使只论单项社会保险,在当地参保的外来农民工也是少数,那么“交了各种保险”的外来工比例势必更低。
应该说,异地高考准入条件既然是个门槛,肯定都会存在公平公正的问题,它只能是一种临时的过渡性办法。现在要明确准入条件必须由严到松,更要明确何时取消。总之,异地高考准入条件不应该太苛刻,越苛刻越背离教育公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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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标题:#武汉异地高考政策 准入条件有待改善#,宏鹏发布于北大青鸟鲁广校区。异地高考准入条件既然是个门槛,肯定都会存在公平公正的问题,它只能是一种临时的过渡性办法。现在要明确准入条件必须由严到松,更要明确何时取消。总之,异地高考准入条件不应该太苛刻,越苛刻越背离教育公平。